建伟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与***、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杭州市大江东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9690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燕,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杭州市大江东供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AYB3W6T,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义蓬街道义府大街808号1幢1-6楼。

负责人:徐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允超,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3:建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68233151Q,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泰路27号江宁大厦1幢12层。

法定代表人:沈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立刚,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柏金,男,196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杭州市大江东供电公司、建伟建设有限公司、徐柏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立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