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9690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燕,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杭州市大江东供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AYB3W6T,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义蓬街道义府大街808号1幢1-6楼。
负责人:徐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允超,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3:建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68233151Q,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泰路27号江宁大厦1幢12层。
法定代表人:沈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立刚,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柏金,男,196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杭州市大江东供电公司、建伟建设有限公司、徐柏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立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