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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9民初6730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燕、庞丽楠,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建明,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68233151Q,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泰路27号江宁大厦1幢12层。
法定代表人:沈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立刚,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卜训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王知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