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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山西华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耐安特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古交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181民初34号
原告:山西华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静乐县鹅城镇碾河大街189号。
法定代表人:武靖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太原市耐安特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纯阳宫1号。
负责人:丁维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华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耐安特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西华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山西华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华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山西华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0元。
审 判 长  闫建光
审 判 员  卫婷婷
人民陪审员  闫健江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