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有友云科技有限公司

铜川有友云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202财保2号 申请人:铜川有友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铜川市新区XX路XX村XX组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MA6X7YTY1G。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88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036X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长沙市天心区XX路XX段XX号XX城XX楼XX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MA4PKPHTXG。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铜川有友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株洲城西支行的账号为430015070XXX********X的银行存款、中国建设银行株洲五建支行的账号为43001501862X********XX的银行存款、被申请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兴业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的账号为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以上共计2435810.89元。***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价值2435810.89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本案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株洲城西支行的账号为43001507062X********XX3的银行存款、中国建设银行株洲五建支行的账号为4300150186XX********XXX的银行存款、被申请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兴业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的账号为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以上共计2435810.89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铜川有友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秦 琳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力萱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