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902民初1921号
原告山东沃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曲江圣唐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山东沃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沃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沃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16元,由原告山东沃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