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陕0113执保5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曲江圣唐物资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陕0113民初1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西安曲江圣唐物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97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并移送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队总银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的存款970000元。综上,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3执保58号案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闫伟忠审判员文丛达代理审判员董超
书记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