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曲江建设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曲江建设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1232号 申请人:西安曲江建设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19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6年4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2年9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临潼区,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西安曲江建设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曲江建设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65510.25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责任限额为壹佰贰拾陆万伍仟***拾元贰角伍分的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单,为申请人西安曲江建设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保全担保。本院于2022年6月2日作出(2022)陕0113民初873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65510.25元的财产。现申请人西安曲江建设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65510.25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曲江建设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解除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65510.25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 丰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