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1民初2709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马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雷甸镇洋北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康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康而***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安曲江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翔广场1号楼第12层。
原告***与被告浙江天马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曲江圣***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2020年9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08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1380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施 青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