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星基础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省大星基础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01民初11880号 原告:吉林省大星基础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男,朝鲜族,成年人,住吉林省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大星基础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大星基础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大星基础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大星基础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54元,由原告吉林省大星基础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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