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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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21民初3819号
原告:浙江绿能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干窑镇临江路115号7幢101室、201室、301室、401室、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054228027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中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长乐村91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74734502Y。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申阳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59088124A。
法定代表人:**书。
原告浙江绿能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中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浙江申阳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因原告浙江绿能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绿能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69元免交。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