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24民初1714号
原告:***,男,198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申阳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59088124A。
法定代表人:**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潜勇,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申阳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正式立案,原告于同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谈其竞
二○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