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10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聊胜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庆卓。
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爱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591907499510801_60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1876.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以祥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