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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胜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1502民初9753号
原告:山东聊胜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侯营镇侯营前二十里铺党支部南96号。
法定代表人:庄庆卓,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兵,山东国曜琴岛(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乌龙江南大道33号三盛南香湖124#楼1层10店面。
法定代表人:李爱清,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湖北衡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光谷创业街3栋5层01号(自贸区武汉片区)。
法定代表人:王会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法,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衡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江山市清湖街道读溪口村东山42号。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华北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西青学府工业区创新道32号B1栋4层4195-A区38。
主要负责人:孙云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辉,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建设有限公司华北天津分公司负责人,住河南省息县白土店乡谢寨村谢庄队。
原告山东聊胜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华北天津分公司、*****建设有限公司、湖北衡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华北天津分公司欠原告山东聊胜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28750元,于2022年11月15日前向原告山东聊胜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元,于2022年12月15日前向原告山东聊胜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750元;
二、如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华北天津分公司未按上述时间、数额履行,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欠款数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华北天津分公司还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0元;
三、被告*****建设有限公司、湖北衡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华北天津分公司的上述一、二项中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1399元由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华北天津分公司承担,待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华北天津分公司最后一期履行时一并过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润林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宋义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