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民初9550号
原告:佛山青岛环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新明二路1号D座三层北面第六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62592351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乌龙江南大道33号三盛南香湖124#楼1层10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MA33A7F63Y。
法定代表人:***。
被告:***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锐商务楼618室-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MAC4BW3L0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青岛环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0日以被告已向其清偿欠款120595.41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青岛环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1527元,财产保全费1208元,由原告佛山青岛环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