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37567号
原告:北京智随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二区13号楼10号一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宝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铭,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云博,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软通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东七道2号中兴产业基地7号楼402。
法定代表人:吴江,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智随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软通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智随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智随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东涛
审 判 员 王栖鸾
审 判 员 刘君婕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