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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恒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319民初19288号之四 原告: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郑州航空港恒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鋆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航空港科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航空港恒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科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03.5元,保全费2,822.5元,由原告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闫 涛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武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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