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319民初19288号之四
原告: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郑州航空港恒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鋆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航空港科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航空港恒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科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03.5元,保全费2,822.5元,由原告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闫 涛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武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