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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农业农村局、软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最高法民申17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禹州市某某局。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软某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禹州市某某局(以下简称***某局)因与被申请人软某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豫知民终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局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没有正确认定涉案网站是否构建完成,***某局与软某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中涉及的商标、知识产权类别是否申请以及批准下发文书,也没有对禹州市农业局提交的现场勘验鉴定申请予以处理,**依据《项目初验报告》就片面地认定软某公司履行了交付义务且交付标的合格,审理程序及认定案件事实均存在错误,并导致判决结果错误。2.一、二审法院没有正确认定“交付”事实的真实性以及应交付标的物的客观存在与案件之间的关联性,从而认定软某公司交付了合格货物,证据采纳及事实认定错误。3.一、二审法院没有正确认定未交付货物的价值,从而导致款项认定错误。4.软某公司以其实际行为表示拒绝继续履行涉案合同,将造成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一、二审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错误。综上,***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软某公司提交意见称,1.***某局在法庭上的陈述与现有证据及已查明的事实不符,其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或推翻二审判决。2.涉案合同项目已开发完毕并经***某局验收,***某局严重违约,应履行二审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充分证据证明,亦不存在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某局的再审申请不应得到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二审法院判决涉案合同继续履行,由***某局***公司支付相应款项是否正确。 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2019年5月24日的《项目初验报告》明确记载,软某公司已完成“禹州出品”品牌建设及云机房资源采购并已完成初验。其中,完成品牌建设包括完成品牌设计、禹州公共品牌商标注册申请、品牌业务管理办法审议通过;完成云机房资源采购包括完成大数据展示中心建设、“禹州出品”品牌经营与诚信监管云平台上线运行、禹州市农业大数据基础展示平台上线运行;验收资料内容包含培训方案、培训教材、培训签到表、品牌商标设计LOGO提案、商标代理委托书等。该《项目初验报告》加盖了***某局印章并由包括禹州市大数据局工作人员在内的验收人员签字。上述事实说明,软某公司已于2019年5月24日前开发完成了与涉案合同约定的“禹州出品”县域公共品牌建设等对应项目的主要内容,并通过***某局初验。***某局虽主***公司已安装的部分设备设施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其他合同内容没有交付给***某局,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同时,根据***某局出具的《工程变更单》,由于***某局资金问题,导致涉案项目部分工作未实施最终验收。据此,二审法院认定软某公司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本案不具有合同解除的法定要件,并进而判决涉案合同继续履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鉴于涉案合同项目已经禹州市大数据局职工在内的人员初验,***某局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软某公司完成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工程变更单》中又载明系***某局资金问题影响终验,二审法院对***某局的鉴定和勘验申请未予支持亦无不当。 基于上文分析,软某公司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某局应按照涉案合同约定,***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关于第二阶段合同款,根据已查明事实,***某局已于2021年2月9日支付了第二阶段款项2171409.9元中的651423元,二审法院对软某公司关于该项合同款剩余款项的主张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关于第三阶段合同款,涉案合同约定,项目初验合格后三个月为试运行期,试运行结束后,经最终验收合格,项目进入质保期,质保期起始日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7%,即671163.06元,按程序进行支付。如前所述,涉案项目从初步验收后至今,仍未支付第二阶段合同款,亦未组织验收,原因是***某局资金问题,二审法院据此支持软某公司关于第三阶段合同款的相关主张亦无不当。鉴于软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某局违约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二审法院按照同期LPR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亦无不当。 综上,***某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禹州市某某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