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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山西中信联科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三维华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24执4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中信联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红。
被执行人:山西三维华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
法定代表人:刘成海。
本院在执行山西中信联科贸有限公司与山西三维华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2020)晋1024民初7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6月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山西三维华邦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十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三维华邦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200.00元及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西三维华邦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用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青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国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