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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中信联科贸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1121民初534号
原告:山西中信联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102号(阳光数码港)五层A517室。
法定代表人:李晓红,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茹亚鹏,山西景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山西中信联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山西中信联科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因自行协商处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中信联科贸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中信联科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6元,减半收取863元,由原告山西中信联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薛 北
人民陪审员  张来全
人民陪审员  杜建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