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瑞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瑞孚净化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银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申12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郑州瑞孚净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前程村西北。
法定代表人:宋凤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永生,男,汉族,1977年6月21日,住郑州市,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河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
法定代表人:李冰。
再审申请人郑州瑞孚净化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21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州瑞孚净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未尽到法律规定的送达义务,剥夺了申请人正常参与诉讼的权利。二,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工程合同》、《河南省人民医院精准医学平台项目施工-第一标段工程合同补充协议(PVC地板项目施工)》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申请人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施工完成后,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出具《工程验收面积确认单》,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故原审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证据判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工程款170,080元及利息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原审送达程序合法。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瑞孚净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审判长 刘 勇
审判员 扈孝勇
审判员 范淑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