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瑞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瑞孚净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驻马店昊华骏化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702民初3689号
原告:郑州瑞孚净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前程村西北。
法定代表人:宋凤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永生,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驻马店昊华骏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驿城大道69号。
法定代表人:汤广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郑州瑞孚净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昊华骏化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瑞孚净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瑞孚净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贺麒娇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