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瑞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银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郑州瑞孚净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05民初21553号
原告:河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90649524C。
法定代表人:李冰,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欧阳,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金金,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瑞孚净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前程村西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365310XK。
法定代表人:宋凤丹。
原告河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郑州瑞孚净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钱欧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瑞孚净化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壹拾柒万零捌拾元(¥17008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损失(以1700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精准医学平台P**地板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开始施工,后因实际施工量超出约定施工量,原被告又签订《补充协议》2份,并于2017年12月30日全部完工。2018年2月8日,被告验收工程,并与原告签订《工程验收面积确认单》。根据合同及补充协议,本项目工程款共计人民币953830元整,扣除被告已支付的783750元,还有17008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剩余工程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支付给原告。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郑州瑞孚净化股份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7月28日,郑州瑞孚净化股份有限公司(甲方、发包方)与河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河南省人民医院精准医学平台P**地板项目施工,建筑面积为7000平方米(施工面积约5000平方米),工程内容为PVC地板铺设,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验收,工期从2017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合同总价款为825000元,合同总价款因设计变更或者施工量增加和减少等作相应调整,结算方式为合同价+双方确认的变更签证进行结算。付款进度为乙方人员、机具到齐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预付款;每月25号前乙方向甲方提交工程进度款申请,经甲方现场计量确认后,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60%;本工程施工完成,经工程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余款为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在工程验收合格一年到期后30日内支付。甲方派景朋勋为现场工程师,负责与乙方配合共同执行合同的各项规定。合同附件一《补充协议》显示,5-11层房间走廊地面,5000平房米,单价165元/平方米,合计金额825000元。地面处理费20元/平方米,据实结算。总计:825000元。合同及附件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河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郑州瑞孚净化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及附件上盖章确认。
2018年2月6日,原、被告共同出具《工程验收面积确认单》,载明:河南省人民医院精准医学平台P**塑胶地板项目已于2017年12月30日全部完工,现场测量面积如下:内容:洁福PVC地板面积:5268.63㎡,地面处理面积:5060㎡。郑州瑞孚净化股份有限公司加盖“河南省人民医院精准医学平台项目施工-第一标段项目专用章”、另写有“施工面积核实景朋勋2018.2.8”。河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盖章。
原告提交《河南省人民医院精准医学平台项目施工-第一标段工程合同补充协议(PVC地板项目施工)》一份,载明:本协议工程量清单增加部分总价款为¥45000元。协议附件一增加施工项目明细表显示,5-11层房间走廊地面,实际面积5268.63平方米,单价165元/平方米,合计金额44323.95元,备注原合同预估面积为5000平方米,增加268.63平方米。地面处理费,实际面积5060平方米,单价20元/平方米,合计金额1200元,备注增加60平方米。总计45000元。河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郑州瑞孚净化股份有限公司均加盖公章。
原告另提交《河南省人民医院精准医学平台项目施工-第一标段工程合同补充协议(PVC地板项目施工)》一份,载明:本协议工程量清单增加部分总价款为¥83830元。后附《结算工程量清单》显示:PVC地板:面积5170平方米,单价165元/平方米,合价853050元,备注增加170平方米;地板处理:处理方式2mm自流平,面积5060平方米,单价20元/平方米,合价101200元,备注增加60平方米。说明:1、原合同中PVC地板暂估面积为5000平方米,结算面积5268平方米,结算面积未扣除彩钢板隔断占地面积,扣除后为5170平方米,(5268-5170)*165=16170元。原补充协议中合同额甲方多支付乙方16170元,此补充协议中扣除。2、地面处理暂估为5000平方米,实际结算为5060平方米,增加60平方已经重新签订合同,合同内5000平方未支付工程款,现在工程已经完工,并且已经验收,所以签订此协议进行结算,5000*20=100000元。3、此合同价为100000-16170=83830元。河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郑州瑞孚净化股份有限公司均加盖公章。
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通过交通银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83750元。
本院认为,被告郑州瑞孚净化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应视为对其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程合同》、《河南省人民医院精准医学平台项目施工-第一标段工程合同补充协议(PVC地板项目施工)》,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施工完成后,与被告共同出具《工程验收面积确认单》,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款。本案中,原、被告签订之合同及补充协议共计三份,双方对工程量、增加工程量、合同价款等进行了结算,本院予以采信,三份合同总价款为953830元。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783750元,故被告仍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70080元。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17008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损失的诉讼请求,有据、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瑞孚净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170080元及利息(以17008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2元,减半收取1851元,由被告郑州瑞孚净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司振魁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