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2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瑞孚净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前程村西北。
法定代表人:宋凤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永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广峰,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一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郑州瑞孚净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何广峰及一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13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瑞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瑞孚公司与何广峰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1.瑞孚公司是“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实验用房实验室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人。瑞孚公司将该装修施工项目中的水电施工分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濮阳航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源公司),双方签订了工程合同,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何广峰代表航源公司在该合同上签署姓名及身份证件信息并加盖了航源公司公章,足以证实何广峰系航源公司的雇员及分包工程项目的实际承包人。而且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出现人身伤亡事故的责任由航源公司及何广峰全部承担。原审法院未查明上述事实,判决认定瑞孚公司与何广峰存在“雇佣关系”错误。2.依据工程合同的约定,瑞孚公司以转账的方式将工程款支付至航源公司账户。瑞孚公司未与何广峰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亦未向何广峰支付过报酬,与何广峰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及雇佣关系。一审中,何广峰提供的“工作证”是瑞孚公司将工程分包给航源公司后,为了让航源公司员工出入工地方便提供的临时通行证明,不能证明何广峰与瑞孚公司存在雇佣关系。因何广峰违反施工管理制度,未经电梯管理人员同意擅自打开电梯门,存在过错,对其损害后果应由其雇主航源公司及其本人共同承担责任。二、原审审理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在审判员没有参加庭审的情况下,让不具有审判资格的书记员主持庭审,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瑞孚公司与航源公司签订工程合同的约定,瑞孚公司将其承包的“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实验用房实验室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中的水电施工项目分包给了航源公司,并按照约定向航源公司支付工程款,何广峰作为航源公司的代表在该合同上签名,并加盖了航源公司印章,瑞孚公司与航源公司存在工程分包合同关系,而且何广峰作为航源公司的施工人员参与了该分包工程的施工。何广峰主张与瑞孚公司存在劳务关系,与上述合同约定内容不符;其主张工资由瑞孚公司发放,缺乏证据证明。因此,原审判决认定瑞孚公司与何广峰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缺乏证据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判决瑞孚公司向何广峰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瑞孚公司再审申请的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 杨 刚
审判员 田 莹
审判员 王宏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雅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