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民初28896号
原告郑州瑞孚净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前程村西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宋凤丹,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永生,系公司员工。
被告晋明洁,女,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郑州瑞孚净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晋明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郑州瑞孚净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晋明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瑞孚净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瑞孚净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郑州瑞孚净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亚玲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凯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