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23民初2113号
原告:湖北菲戈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子文路特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08471373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瑞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前程村西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365310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菲戈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瑞孚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湖北菲戈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菲戈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菲戈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85元,减半收取计3342.5元,由原告湖北菲戈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