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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太阳软件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二零八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民辖终345号
上诉人青岛太阳软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二零八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大英县农业农村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9民初112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青岛太阳软件有限公司针对管辖权上诉主要理由,根据案涉《大英县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与信息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合作合同》及相关招标材料内容均说明案涉合同履行地、施工行为地、成果资料交货地均为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不存在对履行地没有约定的情况。且本案经济关系复杂,牵扯到被上诉人主管单位、第三方公司及个人等,案件审判结果将会影响大英县所辖的承包农户利益,本案移送项目所在地的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人民法院审理,便于法官进行实地调查询问取证,最大程度体现本案审理过程中的公平性、正义性,对本案是否能够公平正义审判很重要。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上诉人依据双方于2013年11月6日签订的案涉《大英县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与信息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合作合同》提起本案诉讼,主张解除该合同,并判令上诉人支付拖欠的项目款及资金利息。案件立案审查阶段,应依据当事人起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及提交的基础证据确定案由及管辖。被上诉人依据上述合同提起本次诉讼,系行使其诉权,一审裁定据此合同确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双方均未提交协议管辖证据,本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的。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具体到本案,从案涉合同内容看,合同中未书面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依据争议标的确定。该条款中的“争议标的”是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争议标的履行地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的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因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项目款,主张解除合同、判令上诉人支付所欠项目款,其诉讼请求指向的合同义务为上诉人支付项目款的义务,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合同履行中接受货币一方当事人即被上诉人住所地的重庆市北碚区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辩称根据案涉合同可以确定履行地应为项目所在地的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本案如何审判,不属于当事人管辖权异议范畴。综上,被上诉人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劲松 审 判 员 周盛春 审 判 员 谢 平
法官助理 杨 燕 书 记 员 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