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二零八地质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二零八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重庆两江新区龙兴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13128号
原告重庆市二零八地质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两江新区龙兴工业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两江新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二零八地质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二零八地质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二零八地质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二零八地质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超 审  判  员   欧春利 审  判  员   雷春岚  
书 记 员   陈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