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能控股煤业集团宏泰矿山工程建设大同有限公司

**、**等晋能控股煤业集团宏泰矿山工程建设大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214民初974号
原告:**,居住地山西省大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某,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居住地福建省福鼎市。
被告:晋能控股煤业集团宏泰矿山工程建设大同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6764218097。
法定代表人:冯某。
原告**与被告**、被告晋能控股煤业集团宏泰矿山工程建设大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
原告**诉称,2020年,被告**通过挂靠被告晋能控股煤业集团宏泰矿山工程建设大同有限公司宏泰四部项目部承包了晋能控股煤业集团北辛窑煤业公司巷道工程,2021年2月24日,被告**又将喷浆工程和水沟工程中的工程分包给原告,二被告当时承诺工程结束就结款。2021年12月24日工程完工,工程验收成功后,工程款合计1376420元,工程结束后直至2022年1月20日二被告先后共支付了原告1033590元,至今还有342830元未支付。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只好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42830元以及从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4月8日的逾期利息3649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共计346479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直至工程款本息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为晋能控股煤业集团北辛窑煤业公司巷道工程,工程所在地位于山西省忻州市××县,故本案应由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郝利宏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 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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