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能控股煤业集团宏泰矿山工程建设大同有限公司

**、晋能控股煤业集团宏泰矿山工程建设大同有限公司等晋能控股煤业集团宏泰矿山工程建设大同有限公司劳务分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214民初3566号
原告:雷万钱**,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下甘沟村045号,住山西省大同市。
被告:晋能控股煤业集团宏泰矿山工程建设大同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云冈区新平旺救护街53号。
被告:晋能控股煤业集团宏泰矿山工程建设大同有限公司劳务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云冈区新平旺救护街53号。
法定代表人:冯月新冯某。
原告雷万钱**与被告晋能控股煤业集团宏泰矿山工程建设大同有限公司、晋能控股煤业集团宏泰矿山工程建设大同有限公司劳务分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年××月××日,雷万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雷万钱**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雷万钱**负担。
审判员 牛 亚 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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