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214民初218号
原告:**,居住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吉某,内蒙古蒙京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宏泰矿山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6764218097。
法定代表人:冯某,经理。
被告:**,居住地大同市。
诉讼委托代理人:康某,大同市平城区新平旺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宏泰矿山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2元,减半收取计103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郝利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