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226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现住安徽省宿州市,身份号码3422011975********。
被执行人:大同市利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红旗街与云波路交汇处今日SOHO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MA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马占丽,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晋能控股煤业集团宏泰矿山工程建设大同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云冈区新平旺救护街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67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冯月新,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左云县人民法院(2022)晋0226民初13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大同市利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晋能控股煤业集团宏泰矿山工程建设大同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同市利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9275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晋能控股煤业集团宏泰矿山工程建设大同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92750元。
三、如银行无存款,可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白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