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洪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洪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邢台金凯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502财保193号
申请人:河北洪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赵素银。
被申请人:***凯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王爱民。
申请人河北洪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凯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保险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洪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凯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河北洪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范建敏
审判员  石志杰
审判员  房 伟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史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