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执9368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3237号和谐之家3层308室。
法定代表人:崔伟峰。
被执行人:***,女,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被执行人:山东菲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徐寨镇李古洞社区东20米。
法定代表人:马红才。
被执行人:山东环宇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孙膑路与金山街交叉口向南99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菲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山东环宇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鲁0102民初96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山东菲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本金1257868.2元及违约金、利息,支付保全保险费4815元;山东环宇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606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山东菲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承担。
因***、山东菲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山东环宇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总对总及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公积金、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我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五个,冻结其在单县徐寨镇人民政府工程款一笔,现已扣划并发还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785546.38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山东菲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山东环宇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此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宁 爽
审 判 员 冯玉成
审 判 员 李 硕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 洁
书 记 员 术洪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