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02民初9661号
原告: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3237号和谐之家3层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7806455544。
法定代表人:崔伟峰,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琪,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徐寨镇李古洞社区东2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3RRK8A1W。
负责人:马红才,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小留镇马村行政村马村565号
被告:山东环宇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孙膑路与金山街交叉口向南99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MA3CTK1Q50。
法定代表人:石春梅,总经理。
被告:石春梅,女,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富春乡富春街2号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杉霖,山东建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被告山东环宇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被告石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琪,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被告山东环宇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被告石春梅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杉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被告山东环宇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货款本金1257847.20元;2、判令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被告山东环宇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浮动货款(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被告购买产品数量为基数,按照5元/吨/日计算,暂计至2021年7月15日为1072937.83元);3、判令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被告山东环宇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产生的违约金(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被告应付货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暂计至2021年7月15日为835715.46元);4、判令被告石春梅与被告山东环宇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30日,原告与江西建工第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江西建工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江西建工公司销售钢材,约定了产品名称、规格,单价为提货当日我的钢铁网济南地区网价价格,并对浮动货款、违约金,解决纠纷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江西建工公司交付了钢材。2019年12月13日,该合同需方由江西建工公司变更为菏泽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6月19日合同需方又由菏泽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约定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无条件承担该合同的一切责任义务。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却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作为山东环宇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应由山东环宇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石春梅系山东环宇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作为一人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且存在混同,应与山东环宇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贵任。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被告山东环宇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被告石春梅辩称,首先造成浮动货款的增加并非被告的过错,原告提供的钢材计算价格并非当天打印,被告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中提货当日我的钢铁网济南地区价格,该违约金过高,被告未造成原告的损失,即使存在利息损失也已经通过浮动价格进行了弥补,被告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5条请求调低该违约金。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7月30日,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西建工第一有限责任公司就单县徐寨镇李古洞社区项目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双方确定单价为提货当日我的钢铁网济南地区网价价格:以上单价为含税现款结算价。需方延期付款的,则在上述现款结算价基础上执行浮动价格,即在原单价基础上每日每吨上浮5元,最长付款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三十个自然日,第一批可延长至四十五个自然日。双方确认以现款结算价和浮动价格计算的款项同为货款。需方超过上述期限付款,则除按合同约定执行浮动价格外,需方应承担逾期货款每天0.05%的违约金及其他违约责任。来款按照货款(现款结算价+浮动价格)发生顺序依次冲减。约定结算方式为:现款电汇结算。另约定,其他约定事项:供方所供钢材为铁道部认定的六十三家钢厂之内,如遇所供钢材在我的钢铁网济南网价页面无网价,则以提货当日我的钢铁网济南莱钢网价为准。如需方不按期付款,供方有权停止供货。
2019年12月13日,《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需方由江西建工第一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菏泽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条件承接《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项下约定的江西建工第一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切责任义务;2020年6月19日《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需方又由菏泽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无条件承接《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项下约定的菏泽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切责任义务。
2020年4月1日单县徐寨镇人民政府(甲方)、菏泽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丙方,现更名为山东环宇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一、甲乙双方同意解除2019年11月2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二、甲乙丙三方同意甲方将徐寨镇李古洞项目(北区)由甲方与丙方签订施工合同继续施工,丙方并全盘接受乙方在李古洞社区的全部工程量及债权债务。三、丙方对该工程负责与甲方结算,并承担该工程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四、甲方与乙方解除合同后,该工程一切债权债务由丙方负责承担与乙方无关。
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31日、2019年8月1日、2019年8月2日、2019年9月2日、2019年9月14日就单县徐寨镇李古洞社区项目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交付钢材的情况通过微信发送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负责人马红才于2019年7月31日对当日在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提货情况进行了确认,于2019年8月2日对2019年8月1日至2日在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提货情况进行了确认,于2019年9月22日就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对账单进行了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公司名称变更函》、《收货确认函》、《对账单》确认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本院认为《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且浮动货款已具有惩罚性质,综合考虑上述情形,根据公平原则,本院酌定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
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主张2019年11月30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向其支付25万元。用以冲抵2019年7月31日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供应的15.107吨盘圆(高线)、27.514吨盘螺、1.528吨盘螺的货款本金及浮动货款共计218656.06元,钢材运输费用共计31343.94元(281.259吨×90元/吨+67.007吨×90元/吨)。
2019年7月31日,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向江西建工第一有限责任公司供应盘圆(高线)15.107吨,提货日网价4540元/吨,货款本金为68585.78元,应支付货款时间为2019年7月31日。江西建工第一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付款,逾期天数计算自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为122日,浮动货款为:15.107吨×5元/吨/日×逾期天数122天=9215.27元。违约金为:(货款本金68585.78元+浮动货款9215.27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天数122日。
2019年7月31日,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向江西建工第一有限责任公司供应盘螺27.514吨,网价4240元/吨,货款本金为116659.36元,应支付货款时间为2019年7月31日。江西建工第一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付款,逾期天数自2019年8月1日计算至2019年11月30日,浮动货款为:27.514吨×5元/吨/日×逾期天数122日=16783.54元。违约金为:(货款本金116659.36元+浮动货款16783.5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天数122日。
2019年7月31日,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向江西建工第一有限责任公司供应盘螺1.528吨,网价4240元/吨,货款本金为6480.03元,应支付货款时间为2019年7月31日。江西建工第一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付款,逾期天数计算自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为122日,浮动货款为:1.528吨×5元/吨/日×逾期天数122日=932.08元。违约金为:(货款本金6480.03元+浮动货款932.08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天数122天。
2019年7月31日,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向江西建工第一有限责任公司供应盘螺18.505吨,网价4240元/吨,货款本金为78459.89元,应支付货款时间为2019年7月31日。江西建工第一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付款,逾期天数自2019年8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浮动货款为:18.505吨×5元/吨/日×逾期天数。违约金为:(货款本金78459.89元+浮动货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天数。
2019年7月31日,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向江西建工第一有限责任公司供应盘螺20.052吨,网价4260元/吨,货款本金为85421.52元,应支付货款时间为2019年7月31日。江西建工第一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付款,逾期天数自2019年8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浮动货款为:20.052吨×5元/吨/日×逾期天数。违约金为:(货款本金85421.52元+浮动货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天数。
2019年7月31日,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向江西建工第一有限责任公司供应螺纹(螺纹钢)3.006吨,网价4040元/吨,货款本金为12144.24元,应支付货款时间为2019年7月31日。江西建工第一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付款,逾期天数计算自2019年8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浮动货款为:3.006吨×5元/吨/日×逾期天数。违约金为:(货款本金12144.24元+浮动货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天数。
2019年7月31日,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向江西建工第一有限责任公司供应螺纹(螺纹钢)18吨,网价4040元/吨,货款本金为72720元,应支付货款时间为2019年7月31日。江西建工第一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付款,逾期天数自2019年8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浮动货款为:18吨×5元/吨/日×逾期天数。违约金为:(货款本金72720元+浮动货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天数。
2019年7月31日,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向江西建工第一有限责任公司供应螺纹(螺纹钢)27.009吨,网价4020元/吨,货款本金为108576.18元,应支付货款时间为2019年7月31日。江西建工第一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付款,逾期天数自2019年8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浮动货款为:27.009吨×5元/吨/日×逾期天数。违约金为:(货款本金108576.18元+浮动货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天数。
2019年8月1日,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向江西建工第一有限责任公司供应盘螺7.772吨,网价4740元/吨,货款本金为36602.28元,应支付货款时间为2019年8月1日。江西建工第一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付款,逾期天数自2019年8月2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浮动货款为:27.009吨×5元/吨/日×逾期天数。违约金为:(货款本金36603.28元+浮动货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天数。
2019年8月1日,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向江西建工第一有限责任公司供应螺纹(螺纹钢)14.65吨,网价4170元/吨,货款本金为61090.5元,应支付货款时间为2019年8月2日。江西建工第一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付款,逾期天数自2019年8月2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浮动货款为:14.65吨×5元/吨/日×逾期天数。违约金为:(货款本金61090.5元+浮动货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天数。
2019年8月1日,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向江西建工第一有限责任公司供应螺纹(螺纹钢)11.976吨,网价4020元/吨,货款本金为48143.52元,应支付货款时间为2019年8月2日。江西建工第一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付款,逾期天数自2019年8月2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浮动货款为:11.976吨×5元/吨/日×逾期天数。违约金为:(货款本金48143.52元+浮动货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天数。
2019年8月1日,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向江西建工第一有限责任公司供应螺纹(螺纹钢)17.25吨,网价4120元/吨,货款本金为71070元,应支付货款时间为2019年8月2日。江西建工第一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付款,逾期天数自2019年8月2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浮动货款为:17.25吨×5元/吨/日×逾期天数。违约金为:(货款本金71070元+浮动货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天数。
2019年8月1日,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向江西建工第一有限责任公司供应螺纹(螺纹钢)15.02吨,网价4020元/吨,货款本金为60380.4元,应支付货款时间为2019年8月2日。江西建工第一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付款,逾期天数自2019年8月2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浮动货款为:15.02吨×5元/吨/日×逾期天数。违约金为:(货款本金60380.4元+浮动货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天数。
2019年8月2日,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向江西建工第一有限责任公司供应螺纹(螺纹钢)24吨,网价4090元/吨,货款本金为98160元,应支付货款时间为2019年8月3日。江西建工第一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付款,逾期天数自2019年8月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浮动货款为:15.02吨×5元/吨/日×逾期天数。违约金为:(货款本金98160元+浮动货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天数。
2019年8月2日,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向江西建工第一有限责任公司供应螺纹(螺纹钢)17.976吨,网价4090元/吨,货款本金为73521.84元,应支付货款时间为2019年8月3日。江西建工第一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付款,逾期天数自2019年8月3日计算至2021年7月15日为713天,浮动货款为:17.976吨×5元/吨/日×逾期天数。违约金为:(货款本金73521.84元+浮动货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天数。
2019年8月2日,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向江西建工第一有限责任公司供应螺纹(螺纹钢)41.944吨,网价4090元/吨,货款本金为171550.96元,应支付货款时间为2019年8月3日。江西建工第一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付款,逾期天数自2019年8月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浮动货款为:41.944吨×5元/吨/日×逾期天数。违约金为:(货款本金171550.96元+浮动货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天数。
2019年9月2日,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向江西建工第一有限责任公司供应螺纹(螺纹钢)2.933吨,网价3890元/吨,货款本金为11409.37元,应支付货款时间为2019年9月3日。江西建工第一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付款,逾期天数自2019年9月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浮动货款为:2.933吨×5元/吨/日×逾期天数。违约金为:(货款本金11409.37元+浮动货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天数。
2019年9月2日,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向江西建工第一有限责任公司供应螺纹(螺纹钢)2.875吨,网价3840元/吨,货款本金为11040元,应支付货款时间为2019年9月3日。江西建工第一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付款,逾期天数自2019年9月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浮动货款为:2.875吨×5元/吨/日×逾期天数。违约金为:(货款本金11040元+浮动货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天数。
2019年9月2日,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向江西建工第一有限责任公司供应螺纹(螺纹钢)6吨,网价3840元/吨,货款本金为23040元,应支付货款时间为2019年9月3日。江西建工第一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付款,逾期天数自2019年9月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浮动货款为:6吨×5元/吨/日×逾期天数。违约金为:(货款本金23060元+浮动货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天数。
2019年9月2日,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向江西建工第一有限责任公司供应螺纹(螺纹钢)3.006吨,网价3740元/吨,货款本金为11242.44元,应支付货款时间为2019年9月3日。江西建工第一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付款,逾期天数自2019年9月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浮动货款为:3.006吨×5元/吨/日×逾期天数。违约金为:(货款本金11242.44元+浮动货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天数。
2019年9月2日,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向江西建工第一有限责任公司供应螺纹(螺纹钢)8.982吨,网价3740元/吨,货款本金为33592.68元,应支付货款时间为2019年9月3日。江西建工第一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付款,逾期天数自2019年9月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浮动货款为:8.982吨×5元/吨/日×逾期天数。违约金为:(货款本金33592.68元+浮动货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天数。
2019年9月2日,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向江西建工第一有限责任公司供应螺纹(螺纹钢)6.008吨,网价3740元/吨,货款本金为22469.92元,应支付货款时间为2019年9月3日。江西建工第一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付款,逾期天数自2019年9月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浮动货款为:6.008吨×5元/吨/日×逾期天数。违约金为:(货款本金22469.92元+浮动货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天数。
2019年9月2日,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向江西建工第一有限责任公司供应螺纹(螺纹钢)3.003吨,网价3820元/吨,货款本金为11471.46元,应支付货款时间为2019年9月3日。江西建工第一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付款,逾期天数自2019年9月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浮动货款为:3.003吨×5元/吨/日×逾期天数。违约金为:(货款本金11471.46元+浮动货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天数。
2019年9月14日,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向江西建工第一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冷轧(冷轧带肋钢筋)20.5吨,网价4690元/吨,货款本金为96145元,应支付货款时间为2019年9月15日。江西建工第一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付款,逾期天数自2019年9月15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浮动货款为:20.5吨×5元/吨/日×逾期天数。违约金为:(货款本金96145元+浮动货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天数。
2019年9月14日,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向江西建工第一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冷轧(领扎带肋钢筋)13.7吨,网价4350元/吨,货款本金为59595元,应支付货款时间为2019年9月15日。江西建工第一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付款,逾期天数自2019年9月15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浮动货款为:13.7吨×5元/吨/日×逾期天数。违约金为:(货款本金59595元+浮动货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天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山东环宇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未提交案涉合同签订前后及案涉交易发生期间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未对自己的财务状况进行披露,未尽到相应的举证义务。故对于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主张石春梅对山东环宇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主张的财产保全保险费属于其为本案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而本案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违约所致,其应对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支出的该笔费用予以赔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支付原告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257868.2元;
二、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支付原告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货款本金68585.784元+浮动货款9215.27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天数122日];
三、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支付原告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货款本金116659.36元+浮动货款16783.74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天数122日];
四、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支付原告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货款本金6480.03元+浮动货款932.08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天数122日];
五、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支付原告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浮动货款(2019年8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18.505吨×5元/吨/日×逾期天数),违约金[(货款本金78459.89元+浮动货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天数];
六、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支付原告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浮动货款(2019年8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0.052吨×5元/吨/日×逾期天数),违约金[(货款本金85421.52元+浮动货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天数];
七、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支付原告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浮动货款(2019年8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006吨×5元/吨/日×逾期天数),违约金[(货款本金12144.24元+浮动货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天数];
八、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支付原告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浮动货款(2019年8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18吨×5元/吨/日×逾期天数),违约金[(货款本金72720元+浮动货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天数];
九、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支付原告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浮动货款(2019年8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7.009吨×5元/吨/日×逾期天数),违约金[(货款本金108576.18元+浮动货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天数];
十、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支付原告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浮动货款(2019年8月2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7.722吨×5元/吨/日×逾期天数),违约金[(货款本金36602.28元+浮动货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天数];
十一、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支付原告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浮动货款(2019年8月2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14.65吨×5元/吨/日×逾期天数),违约金[(货款本金61090.5元+浮动货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天数];
十二、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支付原告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浮动货款(2019年8月2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11.976吨×5元/吨/日×逾期天数),违约金[(货款本金48143.52元+浮动货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天数];
十三、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支付原告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浮动货款(2019年8月2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17.25吨×5元/吨/日×逾期天数),违约金[(货款本金71070元+浮动货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天数];
十四、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支付原告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浮动货款(2019年8月2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15.02吨×5元/吨/日×逾期天数),违约金[(货款本金60380.4元+浮动货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天数];
十五、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支付原告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浮动货款(2019年8月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4吨×5元/吨/日×逾期天数),违约金[(货款本金98160元+浮动货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天数];
十六、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支付原告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浮动货款(2019年8月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17.976吨×5元/吨/日×逾期天数),违约金[(货款本金73521.84元+浮动货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天数];
十七、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支付原告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浮动货款(2019年8月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1.944吨×5元/吨/日×逾期天数),违约金[(货款本金171550.96元+浮动货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天数];
十八、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支付原告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浮动货款(2019年9月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933吨×5元/吨/日×逾期天数),违约金[(货款本金11409.37元+浮动货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天数];
十九、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支付原告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浮动货款(2019年9月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875吨×5元/吨/日×逾期天数),违约金[(货款本金11040元+浮动货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天数];
二十、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支付原告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浮动货款(2019年9月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6吨×5元/吨/日×逾期天数),违约金[(货款本金23040元+浮动货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天数];
二十一、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支付原告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浮动货款(2019年9月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006吨×5元/吨/日×逾期天数),违约金[(货款本金11242.44元+浮动货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天数];
二十二、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支付原告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浮动货款(2019年9月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8.982吨×5元/吨/日×逾期天数),违约金[(货款本金33592.68元+浮动货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天数];
二十三、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支付原告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浮动货款(2019年9月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6.008吨×5元/吨/日×逾期天数),违约金[(货款本金22469.92元+浮动货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天数];
二十四、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支付原告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浮动货款(2019年9月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003吨×5元/吨/日×逾期天数),违约金[(货款本金11471.46元+浮动货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天数];
二十五、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支付原告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浮动货款(2019年9月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0.5吨×5元/吨/日×逾期天数),违约金[(货款本金96145元+浮动货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天数]
二十六、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支付原告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浮动货款(2019年9月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13.7吨×5元/吨/日×逾期天数),违约金[(货款本金59595元+浮动货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天数];
二十七、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支付原告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4815元;
二十八、被告山东环宇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承担补充责任,被告石春梅对上述判项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九、驳回原告济南博泰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32元,减半收取1606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孙 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