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民监2号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北省天之润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兴业路192号符1号东方花都E区商业综合体东方广场B栋17层1724号。
法定代表人:孙爱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山东菲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徐寨镇李古洞社区东20米。
负责人:马红才。
一审被告:山东环宇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原山东菲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孙膑路与金山街交叉口向南99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石春梅,该公司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因与二审上诉人湖北省天之润劳务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山东菲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山东环宇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原山东菲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2021)鲁17民终5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万松
审 判 员 梁 坤
审 判 员 姜 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群
书 记 员 邓亚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