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环宇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利达商砼有限公司、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2执821号 申请执行人:***利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成武县**集工业园区祝楼行政村南5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D8DB03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社区东2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3RRK8A1W。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环宇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路与金山街交叉口向南99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MA3CTK1Q5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利达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环宇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722民初26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利达商砼有限公司商砼款85120元及利息(以85120元为为基数,自2022年3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山东环宇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承担补充责任;三、驳回原告***利达商砼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8元,减半收取964元,保全申请费920元,均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承担。”申请人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23年4月5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院于2023年4月5日作出(2023)鲁1722执821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于2023年4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722民初2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朴 审判员 刘 剑 审判员 时社教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