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2民初1317号之一
申请人:***,女,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申请人:山东环宇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路与金山街交叉口向南99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MA3CTK1Q5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营业场所:山东省菏泽市单县******社区东2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3RRK8A1W。
负责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环宇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账户存款737377元或查封其他等额价值财产。案外人帅兵以其车牌号鲁R6××**大众牌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可有效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山东环宇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账户存款737377元或其他等额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
二、将案外人帅兵车牌号为鲁R6××**大众牌车辆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4207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