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202财保41号
申请人:新疆金米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6MABKXJH997,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36团军垦路客运站3楼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疆中丰建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MA775EP276,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559号东方智慧小区一期1号楼10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金米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账户名下存款410000元予以保全(注:被申请人的已知账户:650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申请人新疆金米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金米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中丰建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6505××××0118账户的银行存款410000元。
案件申请费2570元,由申请人新疆金米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