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丰建科工程有限公司

莒县某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新疆中丰建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2927民初471号 原告:莒县**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山东省莒县浮来山街道二十里社区后菜园村2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皓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中丰建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559号东方***小区一期1号楼10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莒县**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中丰建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9日立案。因原告莒县**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中丰建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原告莒县**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莒县**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莒县**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00元(莒县**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900.00元,由原告莒县**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多收取的5900.00元,退还原告莒县**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