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居之然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省居之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122民初4342号

原告:安徽省居之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人民南路中豪国际博览城56#楼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336680580K。

法定代表人:谢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凯,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城东大街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96433177T。

法定代表人:杨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安徽省居之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之然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居之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凯、被告金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居之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禾公司支付劳务费80000元,返还履约保证金20000元,合计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金禾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8日,金禾公司通过邀标的方式邀请其公司投标该项目工程沉淀池标段的施工并中标,4月25日其公司通过银行基本户向金禾公司交纳了履约保证金20000元。4月28日,其公司在《合同》文本落款处加盖了公司印章(未加盖骑缝章),送交金禾公司签章确认,但直到5月14日上午10时,金禾公司才将加盖金禾公司印章和骑缝章的《合同》文本送给其公司现场人员。经核对,该合同文本与原先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全相符。2020年5月4日,金禾公司紧急要求安排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其公司在未见到合同文本的情况下,立即安排徐志新、李玉飞等人带人入场施工,入场之前和施工期间金禾公司不提供图纸和施工图,强制要求其公司工人按照金禾公司现场人员的指挥施工,2020年5月20日金禾公司突然强制其公司工人退场,共施工16天。根据《合同》第三条第5项,其公司施工为零星工程。因金禾公司未支付任何劳务费用,其公司工人投诉到来安县劳动监察部门,金禾公司法务部门接受劳动监察部门委托,对施工劳务费及工人工资进行核算,7月6日经核算暂估劳务费80000元,其公司按照金禾公司法务部核算的工人工资进行发放,共计49600元。发放完毕后,金禾公司拒不支付其公司应得劳务费,也不愿返还履约保证金。为维护其公司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

金禾公司辩称,居之然公司的诉请完全不真实,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28日,金禾公司(甲方)与居之然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金禾公司年产5000吨三氯蔗糖项目厂房及配套附属工程;2、工程地点:金禾公司C区;3、工程承包范围:沉淀池、一级O/A池、配电室、风机房、清水池、污泥池、高密度沉淀池、操作间、中控化验室、操作间及配套附属土建工程。二、承包方式:1、包工不包料;2、主材由甲方提供,主材价格执行2018定额价(包括钢筋、混凝土、砌块、砂、石、水泥、建筑垃圾等甲方提供的材料);3、辅材由乙方提供(包括钢管、扣件、安全网、竹笆、扎丝、电焊条、铁钉、模板、木方等),辅材如有增加,由甲方签证认可,辅材价格执行工程开工日期当月的滁州市信息价(不含税价)。三、结算方式:1、计价依据及执行定额:按安徽2018版《安徽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安徽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安徽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安徽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计算(按合同后附件:建筑及装饰装修工程定额计价程序计算);2、人工费执行140元/工日;3、按工业建筑取费,综合费率为46%,其中综合费率包括措施项目费(6.2%)、企业管理费、利润(23%)、不可竞争费(14.4%)、综合费调差费率(2.4%);4、工程量按甲方提供的电子版图纸、设计变更单及双方共签字认可的签证,按照2018年定额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图纸中取消内容:(1)门窗(2)内外墙涂料(3)土方、碎石垫层挖、运、平整(4)消防系统(5)防雷接地(6)楼地面防水(7)钢结构(8)屋面、墙面保温,以上内容由甲方另行安排队伍施工,但乙方需无条件配合施工、安装,不得收取任何费用;5、零星工程不好按定额计算的按签证计取独立费(含3%增值税价),直接列入工程总价;其中大工:232元/工日、小工:152元/工日、四轮车360元/台班、农用车680元/台班、8吨吊车800元/台班、12吨吊车900元/台班、16吨吊车1000元/台班;25吨吊车1200元/台班;(注:以上台班/工日时间为8小时,不足8小时或超过8小时均按比例进行调整。);6、施工用水电由甲方提供,结算时不扣除水电费;7、以上不含报建相关费用,报建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需要配合做报建相关资料;四、工程进度要求:1、开工日期以甲方及监理签发的开工令日期起算;2、双方签订合同生效后,乙方在接到甲方电话或短信通知,及时安排人员进场施工,严格按照甲、乙双方共同制定的工程进度累计划进行施工,不能按计划完工,延误一天罚款1000元,累计累罚:3、如乙方恶意拖延,严重影响甲方项目总体施工进度,当总工期拖延超过7天,甲方有权立即要求乙方撤场,调入其他施工队伍,按乙方已完成工程量的60%给予结算,甲方并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4、施工期间若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因甲方原因使乙方不能正常施工或停工的情况,乙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及监理按实际情况签字同意后,工期方可顺延;五、工程质量要求:1、工程施工质量要达到规范和甲方要求的合格标准;2、施工过程中,每一道施工工序需经甲方代表及监理现场验收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3、乙方材料需提供三证(经营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产品质量检测证)、品牌、规格、型号等材料特征;4、若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一经甲方、监理或第三方检查发现,必须进行返工处理,直至符合质量要求,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工期延长均由乙方负责。……八、付款方式:1、基础施工完成,甲方付预估工程总价的15%;2、主体结构每完成一层,甲方付预估工程总价的10%;3、主体结构全部完成,甲方付预估工程总价的40%;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付到预估工程总价的70%;5、乙方提交完整的决算资料后,甲方付到预估工程总价的80%;6、工程结算经审计部审核并将决算资料移交至财务部,乙方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付到工程总价的95%给乙方;7、余款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且乙方无任何经济纠纷,甲方三个月内一次性无息付清;8、付款方式:采用现汇和承兑支付(支付比例8:2),票到付款,付款币种为人民币。九、其他事项: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包该项目,否则承担违约责任;2、乙方应具备建设施工该项目的合法资质,若因资质问题及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3、乙方应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如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由乙方自负,与甲方无关;4、人工清理基槽按定额计算;5、本项目预埋铁件,由甲方提供成品,但是需要乙方提前根据图纸,提供材料规格、型号、数量清单:6、每次办款前,必须把罚款交清(凭财务收据),否则,不予办款,因此造成的后果乙方自负;7、本工程施工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拢、腐蚀甲方现场负责人员,一经发现严格按照甲方公司规定进行处罚;8、本工程最终结算价以甲方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为准。十一、附则: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一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双方可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或纠纷,应先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甲、乙双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单位盖章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同日,双方还签订了《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商施工单位安全、环保协议》、《补充协议》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金禾公司在甲方代表签字处盖章确认,居之然公司代理人徐志新、介绍人杨成升在乙方代表签字处签名并盖章确认。以上合同签订后,居之然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安排人员进场施工,于2020年5月19日退场。

金禾公司法务部于2020年7月6日向居之然公司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居之然公司授权委托徐志新交付金禾实业5000吨三氯蔗糖项目中,居之然公司应付其工人工资(暂计捌万元)之一部分:贰万元。其余陆万元由徐志新带回,每核对准确一个班组每个人的农民工工资,则,由徐志新代替居之然公司付清,直接如数打到每个工人的银行卡上。打款凭证交付金禾公司法务部王胜处,整理档案后交给来安县劳动监察大队存档、结案。待全部付清,上述贰万元退回居之然公司或徐志新,此条作废。”金禾公司法务部王胜在收条上签名并备注:“此贰万元或用于支付最后一个班组的农民工工资。”收条出具后,金禾公司法务部收取了居之然公司20000元。

金禾公司又于2020年8月15日向居之然公司出具一份《法务函》,载明:“致:居之然公司:贵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与金禾公司签订了《合同》一份,因贵公司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的种种违约行为,特致函贵公司:一、贵公司中标后,进场施工共15天,不仅频繁更换施工队伍,管理混乱,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项目施工,还突然自行离场不告而别,给金禾公司带来了一系列的损失。请贵公司接函后3日内,指定两名管理人员,携带贵公司的授权手续等相关材料,前来金禾实业法务部商谈处理贵公司违约事宜。二、贵公司因拖欠农民工工资事项,导致农民工向政府部门投诉,给金禾实业带来极大的困扰。金禾实业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代为处理贵公司与贵公司农民工的工资纠纷。贵公司前期配合尚好,但最近个把月一直推诿拖延,导致工作无法进行,给金禾实业和相关政府部门带来不便。请贵公司接函后3日内,指派两名管理人员,携带贵公司的授权手续等相关材料,前来金禾实业与各施工队当面办理结算事宜。逾期,按照贵公司前期授权代表徐志新的承诺,只要有杨成升签字的用工人数单据,就支付相应农民工工资。三、请贵公司以签收函件快递电子数据的次日起算,接函即复,并委派适格的人员前来处理前述事宜。逾期,视为贵公司放弃与金禾实业、各施工队之间的全部权益,由贵公司承担全部不利后果。金禾实业、各施工队有权在施工项目所在地来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贵公司接函后慎重对待!望及时复函并派出授权代表。”居之然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签收该《法务函》。后双方因劳务费及履约保证金产生纠纷,居之然公司起诉至法院。

另查明:居之然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金禾公司支付了合同履约保证金20000元。居之然公司退场后,经结算,居之然公司共支付3个施工队劳务费49100元,包括居之然公司自行向许玉宝班组支付的12000元工人工资、向秦军班组支付的28000元工人工资及金禾公司代为支付王尔文班组的9100元工资。金禾公司从收取居之然公司的20000元中扣除代为支付给王尔文的9100元工资,将剩余的10900元通过微信转账退回给徐志新。

又查明:案涉工程已由金禾公司交给杨成升另行安排施工队进行施工,现已全部完成。

上述事实,有居之然公司提交的《合同》、《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商施工单位安全、环保协议》、《补充协议》、转账凭证打印件、法务函、收条、考勤表、转账凭证;金禾公司提交的说明材料、证明材料、法务函、电子回单、微信截图打印件,及居之然公司、金禾公司的陈述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居之然公司与金禾公司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劳务分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居之然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于2020年5月6日安排人员进场施工,于2020年5月19日便撤离案涉工程现场,结合之后居之然公司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及金禾公司已另行安排杨成升召集施工队完成了案涉工程的事实,本院认定自2020年5月19日起,金禾公司与居之然公司双方已不具有继续履行该合同的意思,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已于2020年5月19日解除。合同解除之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居之然公司作为履行合同义务一方,主张金禾公司以履行合同义务所发生的费用为标准支付其公司相应款项,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居之然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实际支出费用,居之然公司主张按照金禾公司法务部出具的《收条》中载明的“居之然公司应付其工人工资(暂计捌万元)”为支付依据,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金禾公司对此也不予认可。根据审理查明事实,居之然公司共计支付3个施工班组的劳务费49100元,故本院据此认定金禾公司应支付居之然公司劳务费49100元。对于居之然公司要求金禾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履约保证金具有用以保障其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担保的性质,居之然公司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多次更换施工队伍,并于2020年5月19日自行撤离案涉工程现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居之然公司要求金禾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省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居之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49100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省居之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汇至:户名:来安县人民法院,账号:34×××6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来安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安徽省居之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85元,被告安徽省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焕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詹昌璐

书记员胡家敏

附:本案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