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物智能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北京久点共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暗物智能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33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久点共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29号院一区3号楼12层120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暗物智能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金隆路37号16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苏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久点共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暗物智能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暗物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5民初4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久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暗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久点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暗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久点公司与暗物公司双方签署《久点与暗物智能的代运营合同》,暗物公司委托久点公司对其“AILA***能京东自营旗舰店”提供代运营服务,服务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4月8日至2022年4月7日。同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合作模式、销售目标、技术运营费、广告费、销售提成等相关条款。合同签订后,暗物公司向久点公司支付季度运营服务费25万元,广告推广费用56万元。同时,暗物公司将包括京东平台“AILA***能京东自营旗舰店”、“AILA***方旗舰店”、抖音平台“***能教育旗舰店”共二家店铺交给久点公司进行代运营服务。2021年8月,暗物公司未经久点公司同意,在未提前通知久点公司的情况下单方修改了上述店铺的密码,并要求久点公司退还相应款项。(一)关于技术运营服务费。根据双方签署的《代运营服务合同》第4.2.1条约定,技术运营费为100万元/年,21年4月、21年7月、21年10月、22年1月10日前向久点公司支付当季度技术运营费(贰拾伍万元整)。《代运营服务合同》第4.1.2条约定,若久点公司连续三月未能达到双反个月定的月度销售额业绩目标,暗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久点公司按照尚未服务期限占合同总期限的比例退还技术运营费。根据上述约定,本合同技术运营费总额为100万元,久点公司实际服务期限为4个月,尚未服务期限为8个月,暗物公司应当支付久点公司“100万元×1/3=33.3万元”,暗物公司实际支付了25万元的费用。因此,暗物公司要求久点公司退还225309.8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久点公司不同意退款。(二)关于广告费。2021年8月,暗物公司单方面修改了店铺密码,久点公司无法统计实际完成的销售额度,经久点公司多次向暗物公司协商,要求给予久点公司登录权,以便完成销售业绩统汁并按照约定退款,但未得到暗物公司的准许。经久点公司根据现有的记录统计,久点公司实际完成销售业绩应当不低于86.8万元。按照暗物公司提供的计算方法统计,久点公司完成的销售业绩为781878.61元,与久点公司保守统计的86.8万元存在差异。暗物公司要求久点公司按照计算方式要求退款249813.24元没有法律依据,久点公司不予认可。 暗物公司辩称,暗物公司对一审认定久点公司需向暗物公司返还475123.04元以及利息没有任何意见,这部分的认定,包括技术运营费、广告费的费用,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久点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并维持原判。 暗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久点公司退还暗物公司技术运营费225309.8元、广告费用249813.24元、京东自营入仓订单扣点差额111814.56元,合计586937.6元;2.久点公司支付暗物公司利息损失(以586937.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久点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4月21日,暗物公司(甲方)与久点公司(乙方)就久点公司负责暗物公司授权的品牌产品在电子商务平台的推广、销售、运营以及其他电子商务服务等相关事项签订《网络渠道代运营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第一条、合作原则:……1.2甲方授权乙方于约定之电子商务平台AI*****能京东自营旗舰店,负责进行整体运营和合作推广相关事宜,并于4月30日前完成店铺设立工作,如因京东平台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按时设立的,设立期限相应的顺延……1.3.2乙方负责约定店铺之产品规划、网店运营、内部协作、店铺客服、站内外广告投放、活动策划推广、团队搭建、仓储物流等相关工作。第二条、合作期限:2.1自2021年4月8日起至2022年4月7日止,共12个月。期限届至,双方可书面展延本合同或签订新合同以取代本合同……第三条、乙方合作服务内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约定店铺的店铺运营、销售运营服务,并向甲方提供如下服务:3.1基础服务:品牌代运营、产品规划、市场调研、团队咨询培训、21年4月30日前上线甲方的京东自营旗舰店。3.2促销推广:促销模式、广告提案等机制的建立、促销效果、广告位报价及投放、专题样式及活动。3.3搜索优化:标题优化、搜索规则、排序优化、下拉提示及相关搜索优化。3.4站内推广:列表页优化、大型活动提报、广告位促销、六大促销模式详解、首页频道页位置提报。3.5店铺诊断:市场调研、品牌策划、整合团队、组织架构的实施和优化。3.6内部关系协调:与京东商城对接人员协调、对接,争取内部自愿和广告位,并协调内部资源。3.7页面美工:此服务包含不限数量的SKU页面美工(需甲方提供产品相关说明)。3.8店铺客服:负责店铺的售前、售中、售后客服工作。3.9仓储物流:负责将甲方从指定地点发出的货物做好仓储工作,并按照要求快递给客户。第四条、合作模式及合同价款:4.1合作模式:乙方向甲方提供品牌全案运营服务及约定店铺运营服务。4.1.1本合同期限内乙方销售目标如下表所示,销售目标(含税)双方均指平台成交金额扣除退货金额,本合同中销售目标均指此口径。 月份 2021年4、5月 2021年6月 2021年7月 2021年8月 2021年9月 2021年10月 2021年11月 2021年12月 2022年1月 2022年2月 2022年3月 目标 (万元) 140 280 180 210 360 320 720 380 360 328 360 预计广告费比例 40% 40% 35% 20% 20% 20% 30% 25% 20% 20% 20% 4.1.2、以月为目标进行复盘考核,如乙方未能达到当月度约定的业绩目标,甲方给予一个月的整改期,如乙方连续三个月未能达到双方约定的月度销售额业绩目标(平台成交金额扣除退货金额),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尚未服务期限占合同总期限的比例退还技术运营费,乙方应将此合作阶段所有工作成果如实交付甲方,并且不可损伤甲方品牌及客户,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全部实收技术运营费及相关损失……4.2.1、技术返营费/年:含税人民币100万/年,本合同签署后,以21年4月、21年7月、21年10月、22年1月1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当季度的服务费用(贰拾伍万元),甲方支付当季服务费时需收到乙方开出对应金额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4.2.1.1乙方应以当季的运营方案来作为提报技术运营费的依据;下一季度首月提报预算前,乙方应出具上一季度的总结报告和下一季度的运营方案来作为提报技术运营费的依据;若相应季度没达到相应的销售目标,则乙方需退回来达成比例的技术运营费给甲方,应退回运营费和下季度运营费合并支付。4.2.2月销售提成比例:若达成相应月份销售目标,则按实际销售额(含税,以相应月份所对应平台成交金额扣除退货金额,以下同)的5%比例计算;若未达成相应月份销售目标,则完成销售目标50%以下的(不含)按实际销售额0%比例计算提成:完成销售目标50%-80%(不含)的,按照实际销售额1%比例计算提成,完成销售目标80%-100%(不含)的,按实际销售额3%比例计算提成。具体如下:A、月度销售额:甲乙双方协商,月度销售额是指每自然月7日前核对上一月的销售产品金额,月销售提成以京东未扣除完平台毛保10%(不超过实际销售额的10%,含平台扣点、快递派送费、仓储,配送包材等,除技术运营费、广告费、销售提成外全包)后的结算金额进行阶梯提点支付,结算金额以约定店铺每期结算单上的结算金额双方书面确认一致为准。B、经双方根据月度实际销售额复盘达成一致后,甲方应于次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上一月度的月销售提成,以收到乙方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为支付条件……4.2.3广告费用:甲方应当按照不高于每月度销售目标的相应比例(见4.1.1)投入广告费用,……如当月实际销售额高于目标销售额,以实际销售额按照上述比例核算当月广告费用,与已支付的广告费用差额,由甲方补付给乙方与下月广告费用合并支付,且此资金只可用于甲方店铺相关的广告投放,如当月实际销售额低于目标销售额,乙方应按照当月实际达成的销售额按照上述比例对应的广告费来结算甲方应付广告费,乙方应在下一月10日前退还当月实际未达成的销售额按照上述比例对应的广告费,退回广告费和下月广告费合并支付…… 合同签订后,暗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久点公司支付25万元的技术运营费及按比例支付56万元的广告费用(营销推广费)。 诉讼中,暗物公司主张,虽然《网络渠道代运营合同》约定的运营店铺为“AILA***能京东自营旗舰店”,但实际上除了该店铺外,其还将另外两个店铺即京东平台的“AILA***舰店”、抖音平台上的“AILA智能教育旗舰店”交给久点公司运营,该三个店铺均属于《网络渠道代运营合同》项下的店铺,三个店铺的权利义务均适用《网络渠道代运营合同》的约定。久点公司确认其为暗物公司运营了京东平台的AILA自营旗舰店和AILA***舰店以及抖音平台的AILA智能教育旗舰店,并认为该三个店铺的权利义务均适用《网络渠道代运营合同》的约定。 另查明,久点公司在2021年4-5月的实际完成销售额合计535858.5元、6月实际完成销售额合计176478.91元、7月实际完成销售额合计51512元,8月实际完成销售额合计36113元。2021年9月,双方停止合作,久点公司不再代暗物公司在京东、抖音平台上运营。在双方合作期间,暗物公司的京东自营店铺收到了京东平台支付的销售回款559072.8元。 诉讼中,暗物公司主张,前述销售回款559072.8元是京东平台按销售额745430.41元的75%支付,扣点为25%,而合同约定京东平台的扣点为10%,中间产生了15%的差额即111814.56元,虽然没有证据证实久点公司从京东平台方面取得款项,但因为店铺是久点公司代运营的,故认为久点公司截留了111814.56元。 久点公司则主张,暗物公司最终取得的销售额是通过平台结算系统结算后直接结算给暗物公司,没有通过久点公司账户支付,久点公司没有收到过京东平台支付的款项,其并未截留暗物公司京东自营店铺销售回款;关于合同约定回款10%是计划的毛保率,但实际上双方知道行业内适用的毛保率是25%。这些毛保费用是京东平台收取而非久点公司收取,毛保费用扣取记录从店铺的后台记录中也应该可以查询到。 再查明,2021年11月5日,暗物公司以久点公司在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期间未达到合同约定销售额为由,委托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向久点公司寄出《律师函》,要求解除《网络渠道代运营合同》,并要求久点公司于收函之日起7日内退还技术运营费208514.17元、广告费用(营销推广费)193854.5元、京东自营入仓订单扣点差额96364.5元、京东自营厂直仓扣点差额44619.35元,合计543352.52元。该邮件于2021年11月8日妥投。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网络渠道代运营合同》合法有效,应得到恪守履行。《网络渠道代运营合同》约定的2021年4-5月销售目标为140万元、6月销售目标为280万元、7月销售目标为180万元、8月销售目标为210万元。而经久点公司运营,涉案三个店铺在2021年4-5月的实际完成销售额合计为535858.5元、6月实际完成销售额合计为176478.91元、7月实际完成销售额合计为51512元,8月实际完成销售额合计为36113元,均与约定的目标销售数额相差较大,暗物公司据此要求解除合同符合《网络渠道代运营合同》的约定。《网络渠道代运营合同》已于暗物公司委托发出的《律师函》送达之日即2021年11月8日解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久点公司应否退还暗物公司技术运营费225309.8元、广告费用249813.24元。二、暗物公司要求久点公司退还京东自营入仓订单扣点差额111814.56元有无理据。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网络渠道代运营合同》第4.2.1.1条约定,久点公司应以当季的运营方案作为提报技术运营费的依据,若相应季度没达到相应的销售目标,则久点公司需退回未达成比例的技术运营费给暗物公司。久点公司到2021年8月完成的销售额合计为799962.41元,与同期应完成的目标销售额8100000元相比,仅占9.876%。而暗物公司已向久点公司支付了技术运营费250000元,故暗物公司要求久点公司按上述比例退还225309.8元[250000元×(1-9.876%)],具有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暗物公司要求退还广告费的问题。《网络渠道代运营合同》第4.2.3条约定,如当月实际销售额低于目标销售额,久点公司应按照当月实际达成的销售额按照第4.1.1条约定的广告费比例对应的广告费来结算暗物公司应付广告费。久点公司2021年4-5月实际完成销售额为535858.5元,则应付广告费为214343.4元(535858.5元×40%);久点公司2021年6月实际完成销售额为176478.91元,则应付广告费为70591.56元(176478.91元×40%);久点公司2021年7月实际完成销售额为51512元,则应付广告费为18029.2元(51512元×35%);久点公司2021年8月实际完成销售额为36113元,则应付广告费为7222.6元(36113元×20%);合计应付广告费310186.76元。暗物公司共向久点公司支付了广告费用560000元,应当退还249813.24元(560000元-310186.76元)。暗物公司要求久点公司退还广告费249813.24元,具有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予以认可。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久点公司在为暗物公司运营京东店铺期间,销售总额为745430.41元,京东平台按销售额的75%支付销售回款559072.8元,未支付部分占25%。暗物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京东平台的扣点应为10%,但京东平台支付的回款仅为占销售总额的75%,故认为被久点公司截留了111814.56元。暗物公司提出上述主张主要依据为《网络渠道代运营合同》第4.2.2条A款的相关约定,从该条款约定内容可以看出,毛保率10%是双方约定销售提成时所提及的平台扣点基率,合同中并未提及如果久点公司不能保证京东平台扣点超过10%时需要由其承担补足责任。久点公司否认其截留暗物公司的销售回款,并主张按销售额25%扣取货款是平台所为。而暗物公司亦无证据证实销售总额与已收回款项之间的差额111814.56元系由久点公司收取后截留,故对于暗物公司要求久点公司返还111814.56元截留款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久点公司应向暗物公司返还的款项为技术运营费225309.8元、广告费249813.24元,合计为475123.04元。如前所述,《网络渠道代运营合同》已于暗物公司的《律师函》送达之日2021年11月8日解除,暗物公司于《律师函》中要求久点公司于收函之日起7日内返还款项,故久点公司至迟应于2021年11月15日返还款项。暗物公司有权要求久点公司赔偿逾期返还款项的利息损失,但利息损失应自2021年11月16日起算。暗物公司要求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在合理范围内,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久点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暗物公司返还475123.0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475123.04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二、驳回暗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00元,由暗物公司1848元,由久点公司负担7852元。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久点公司提交如下新证据:1.内容营销服务合同(有付款凭证),拟证明久点公司为暗物公司的三款产品在京东平台店铺直播,于2021年6月3日与第三方签订《内容营销服务合同》在一栋手机端购买店铺推广和曝光,共计18000元;2.《AILA京东直营店铺直播代播合同》(有付款证明),拟证明久点公司为2021年5月16日至2021年5月18日AILA京东店铺直播项目与第三方签订网络代播服务合同,共计5724元;3.暗物智能首发插件及费用充值表(购买订单和付款截图),拟证明久点公司为暗物智能首发购买用于首发转盘抽奖的“订购为其1年的超级无线”花费488元,充值用于“评价有礼活动”的奖品70000和京东京豆花费700元,购买用于首发当日的“赠品”100个100元红包花费10000元,以上花费共计11188元;4.暗物AILA***方旗舰店第二批投放链接数据汇总表(有付款证明),拟证明久点公司为AILA***舰店第二批投放链接共花费45500元;5.暗物AILA首发活动赠品费用,拟证明赠品花费2768元;6.内容创作费用,拟证明5-6月暗物店铺创作费用28070元;7.采购作业灯样品,拟证明3台用于店铺竞品比对2397元;8.暗物店铺7月份广告费用,拟证明京东站内广告推广充值5000元+5000元;9.暗物店铺7月份广告费用,拟证明京东站内推广充值30000元;10.暗物店铺5-6月份广告费用,拟证明京东站内广告推广5月充值50000元+50000元,6月充值5000元+20000元;11.暗物店铺产品采购,拟证明AILA店铺采购花费总计金额110917.4元,包括外教机40台、作业灯(粉)10台、作业灯(黄)20台。经质证,暗物公司意见如下:首先,久点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是产生在一审庭询之前,不能认定是新证据。其次,证据1、证据2这两份合同无法确定是否为原件,因此对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跟合法性不予确认,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是关联性不予确认。同时这11份证据是久点公司与案外人之间发生的,与暗物公司无关。对于久点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支出的费用,应当是由久点公司自行承担。暗物公司是根据双方签订的运营合同主张的权利,具有合法的依据。 二审庭询中,久点公司对一审判决中计算返还款项的计算方法及结果没有异议,但认为一审判决应扣减久点公司履行合同所付出的成本。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久点公司应向暗物公司返还款项金额是多少。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涉案合同对根据销售目标调整暗物公司应实际承担的技术运营费和广告费进行明确约定,暗物公司依约预付了技术运营费和广告费,但久点公司在履行合同期间各月均未达到约定销售目标,对其应收上述费用进行调整。在暗物公司预付技术运营费超过久点公司应收金额情况下,久点公司上诉主张暗物公司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期限再预付技术运营费,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久点公司主张扣减其为履行合同所付的成本,因履行涉案合同是久点公司的经营成本,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其应收取的款项与其成本无关,故对久点公司该项上诉理由,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根据涉案合同约定计算久点公司应返还暗物公司的金额,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久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852元,由上诉人北京久点共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蒙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