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5民初4214号
原告:暗物智能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久点共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暗物智能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暗物公司)与被告北京久点共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点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暗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久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暗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久点公司退还暗物公司技术运营费225309.8元、广告费用249813.24元、京东自营入仓订单扣点差额111814.56元,合计586937.6元;2、久点公司支付暗物公司利息损失(以586937.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久点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暗物公司与久点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签订《网络渠道代运营合同》,就久点公司负责暗物公司授权的品牌产品在AILA***能京东自营旗舰店推广、销售、运营以及其他电子商务服务等相关事项达成协议,具体约定如下(部分):一、双方合作的期限自2021年4月8日起至2022年4月7日止,共12个月;二、久点公司提供服务内容包括:基础服务、促销推广、搜索优化、站内推广、店铺诊断、内部关系协调、页面美工、店铺客服、仓储物流;三、双方约定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的销售目标及每个时间段的预计广告费比例,如久点公司连续三个月未能达到双方约定的月度销售额业绩目标,暗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久点公司按照尚未服务期限占合同总期限的比例退还技术运营费(详见合同4.1.1/4.1.2条);四、合同服务价款由技术运营费、月销售提成和广告费用构成,其中技术运营费每年含税人民币100万元,按季度支付久点公司(每季度25万元);月销售提成以京东未扣除完平台毛保10%(不超过实际销售额的10%,含平台扣点、快递派送费、仓储、配送包材等,除技术运营费、广告费、销售提成外全包)后的结算金额进行阶梯提点支付;广告费用以暗物公司按不高于每月销售目标的相应比例投入,但如果当月实际销售额低于目标销售额,久点公司应按照当月实际达成的销售额按照约定比例对应的广告费结算暗物公司应付广告费,久点公司应当在下一月10日前退还当月实际未达成的销售额按照约定比例对应的广告费(详见合同4.2/4.2.1/4.2.2/4.2.3条)。合同签订后,暗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久点公司支付25万元的技术运营费及按比例支付56万元的广告费用(营销推广费),然而久点公司自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实际完成销售额均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销售目标,经暗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条款进行核算,截至2021年8月,久点公司应当退还暗物公司技术运营费225309.8元、广告费用(营销推广费)249813.24元、京东自营入仓订单扣点差额111814.56元、京东自营厂直仓订单扣点差额44619.35元,合计应退还586937.6元。经暗物公司催还未果。久点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诉讼中,暗物公司明确其主张的利息损失计算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久点公司辩称:不同意暗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021年8月暗物公司已经修改了京东平台店铺的登录密码,我方无法核实销售额,对暗物公司主张的销售额不予认可。关于暗物公司要求我方承担自行扣点金额,京东自营平台是根据产品的属性、类目来制定扣点标准,不会因为久点公司或者暗物公司来运营而有所差别,故扣点也是平台来处理的,不存在所谓的扣点差额。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1日,暗物公司(甲方)与久点公司(乙方)就久点公司负责暗物公司授权的品牌产品在电子商务平台的推广、销售、运营以及其他电子商务服务等相关事项签订《网络渠道代运营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第一条、合作原则:……1.2甲方授权乙方于约定之电子商务平台AI*****能京东自营旗舰店,负责进行整体运营和合作推广相关事宜,并于4月30日前完成店铺设立工作,如因京东平台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按时设立的,设立期限相应的顺延……1.3.2乙方负责约定店铺之产品规划、网店运营、内部协作、店铺客服、站内外广告投放、活动策划推广、团队搭建、仓储物流等相关工作。第二条、合作期限:2.1自2021年4月8日起至2022年4月7日止,共12个月。期限届至,双方可书面展延本合同或签订新合同以取代本合同……第三条、乙方合作服务内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约定店铺的店铺运营、销售运营服务,并向甲方提供如下服务:3.1基础服务:品牌代运营、产品规划、市场调研、团队咨询培训、21年4月30日前上线甲方的京东自营旗舰店。3.2促销推广:促销模式、广告提案等机制的建立、促销效果、广告位报价及投放、专题样式及活动。3.3搜索优化:标题优化、搜索规则、排序优化、下拉提示及相关搜索优化。3.4站内推广:列表页优化、大型活动提报、广告位促销、六大促销模式详解、首页频道页位置提报。3.5店铺诊断:市场调研、品牌策划、整合团队、组织架构的实施和优化。3.6内部关系协调:与京东商城对接人员协调、对接,争取内部自愿和广告位,并协调内部资源。3.7页面美工:此服务包含不限数量的SKU页面美工(需甲方提供产品相关说明)。3.8店铺客服:负责店铺的售前、售中、售后客服工作。3.9仓储物流:负责将甲方从指定地点发出的货物做好仓储工作,并按照要求快递给客户。第四条、合作模式及合同价款:4.1合作模式:乙方向甲方提供品牌全案运营服务及约定店铺运营服务。4.1.1本合同期限内乙方销售目标如下表所示,销售目标(含税)双方均指平台成交金额扣除退货金额,本合同中销售目标均指此口径。
月份
2021年4、5月
2021年6月
2021年7月
2021年8月
2021年9月
2021年10月
2021年11月
2021年12月
2022年1月
2022年2月
2022年3月
目标
(万元)
140
280
180
210
360
320
720
380
360
328
360
预计广告费比例
40%
40%
35%
20%
20%
20%
30%
25%
20%
20%
20%
4.1.2、以月为目标进行复盘考核,如乙方未能达到当月度约定的业绩目标,甲方给予一个月的整改期,如乙方连续三个月未能达到双方约定的月度销售额业绩目标(平台成交金额扣除退货金额),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尚未服务期限占合同总期限的比例退还技术运营费,乙方应将此合作阶段所有工作成果如实交付甲方,并且不可损伤甲方品牌及客户,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全部实收技术运营费及相关损失……4.2.1、技术返营费/年:含税人民币100万/年,本合同签署后,以21年4月、21年7月、21年10月、22年1月1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当季度的服务费用(贰拾伍万元),甲方支付当季服务费时需收到乙方开出对应金额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4.2.1.1乙方应以当季的运营方案来作为提报技术运营费的依据;下一季度首月提报预算前,乙方应出具上一季度的总结报告和下一季度的运营方案来作为提报技术运营费的依据;若相应季度没达到相应的销售目标,则乙方需退回来达成比例的技术运营费给甲方,应退回运营费和下季度运营费合并支付。4.2.2月销售提成比例:若达成相应月份销售目标,则按实际销售额(含税,以相应月份所对应平台成交金额扣除退货金额,以下同)的5%比例计算;若未达成相应月份销售目标,则完成销售目标50%以下的(不含)按实际销售额0%比例计算提成:完成销售目标50%-80%(不含)的,按照实际销售额1%比例计算提成,完成销售目标80%-100%(不含)的,按实际销售额3%比例计算提成。具体如下:A、月度销售额:甲乙双方协商,月度销售额是指每自然月7日前核对上一月的销售产品金额,月销售提成以京东未扣除完平台毛保10%(不超过实际销售额的10%,含平台扣点、快递派送费、仓储,配送包材等,除技术运营费、广告费、销售提成外全包)后的结算金额进行阶梯提点支付,结算金额以约定店铺每期结算单上的结算金额双方书面确认一致为准。B、经双方根据月度实际销售额复盘达成一致后,甲方应于次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上一月度的月销售提成,以收到乙方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为支付条件......4.2.3广告费用:甲方应当按照不高于每月度销售目标的相应比例(见4.1.1)投入广告费用,……如当月实际销售额高于目标销售额,以实际销售额按照上述比例核算当月广告费用,与已支付的广告费用差额,由甲方补付给乙方与下月广告费用合并支付,且此资金只可用于甲方店铺相关的广告投放,如当月实际销售额低于目标销售额,乙方应按照当月实际达成的销售额按照上述比例对应的广告费来结算甲方应付广告费,乙方应在下一月10日前退还当月实际未达成的销售额按照上述比例对应的广告费,退回广告费和下月广告费合并支付……
合同签订后,暗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久点公司支付25万元的技术运营费及按比例支付56万元的广告费用(营销推广费)。
诉讼中,暗物公司主张,虽然《网络渠道代运营合同》约定的运营店铺为“AILA***能京东自营旗舰店”,但实际上除了该店铺外,其还将另外两个店铺即京东平台的“AILA***舰店”、抖音平台上的“AILA智能教育旗舰店”交给久点公司运营,该三个店铺均属于《网络渠道代运营合同》项下的店铺,三个店铺的权利义务均适用《网络渠道代运营合同》的约定。久点公司确认其为暗物公司运营了京东平台的AILA自营旗舰店和AILA***舰店以及抖音平台的AILA智能教育旗舰店,并认为该三个店铺的权利义务均适用《网络渠道代运营合同》的约定。
另查明,久点公司在2021年4-5月的实际完成销售额合计535858.5元、6月实际完成销售额合计176478.91元、7月实际完成销售额合计51512元,8月实际完成销售额合计36113元。2021年9月,双方停止合作,久点公司不再代暗物公司在京东、抖音平台上运营。在双方合作期间,暗物公司的京东自营店铺收到了京东平台支付的销售回款559072.8元。
诉讼中,暗物公司主张,前述销售回款559072.8元是京东平台按销售额745430.41元的75%支付,扣点为25%,而合同约定京东平台的扣点为10%,中间产生了15%的差额即111814.56元,虽然没有证据证实久点公司从京东平台方面取得款项,但因为店铺是久点公司代运营的,故认为久点公司截留了111814.56元。
久点公司则主张,暗物公司最终取得的销售额是通过平台结算系统结算后直接结算给暗物公司,没有通过久点公司账户支付,久点公司没有收到过京东平台支付的款项,其并未截留暗物公司京东自营店铺销售回款;关于合同约定回款10%是计划的毛保率,但实际上双方知道行业内适用的毛保率是25%。这些毛保费用是京东平台收取而非久点公司收取,毛保费用扣取记录从店铺的后台记录中也应该可以查询到。
再查明,2021年11月5日,暗物公司以久点公司在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期间未达到合同约定销售额为由,委托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向久点公司寄出《律师函》,要求解除《网络渠道代运营合同》,并要求久点公司于收函之日起7日内退还技术运营费208514.17元、广告费用(营销推广费)193854.5元、京东自营入仓订单扣点差额96364.5元、京东自营厂直仓扣点差额44619.35元,合计543352.52元。该邮件于2021年11月8日妥投。
本院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网络渠道代运营合同》合法有效,应得到恪守履行。《网络渠道代运营合同》约定的2021年4-5月销售目标为140万元、6月销售目标为280万元、7月销售目标为180万元、8月销售目标为210万元。而经久点公司运营,案涉三个店铺在2021年4-5月的实际完成销售额合计为535858.5元、6月实际完成销售额合计为176478.91元、7月实际完成销售额合计为51512元,8月实际完成销售额合计为36113元,均与约定的目标销售数额相差较大,暗物公司据此要求解除合同符合《网络渠道代运营合同》的约定。《网络渠道代运营合同》已于暗物公司委托发出的《律师函》送达之日即2021年11月8日解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久点公司应否退还暗物公司技术运营费225309.8元、广告费用249813.24元。二、暗物公司要求久点公司退还京东自营入仓订单扣点差额111814.56元有无理据。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网络渠道代运营合同》第4.2.1.1条约定,久点公司应以当季的运营方案作为提报技术运营费的依据,若相应季度没达到相应的销售目标,则久点公司需退回未达成比例的技术运营费给暗物公司。久点公司到2021年8月完成的销售额合计为799962.41元,与同期应完成的目标销售额8100000元相比,仅占9.876%。而暗物公司已向久点公司支付了技术运营费250000元,故暗物公司要求久点公司按上述比例退还225309.8元[250000元×(1-9.876%)],具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暗物公司要求退还广告费的问题。《网络渠道代运营合同》第4.2.3条约定,如当月实际销售额低于目标销售额,久点公司应按照当月实际达成的销售额按照第4.1.1条约定的广告费比例对应的广告费来结算暗物公司应付广告费。久点公司2021年4-5月实际完成销售额为535858.5元,则应付广告费为214343.4元(535858.5元×40%);久点公司2021年6月实际完成销售额为176478.91元,则应付广告费为70591.56元(176478.91元×40%);久点公司2021年7月实际完成销售额为51512元,则应付广告费为18029.2元(51512元×35%);久点公司2021年8月实际完成销售额为36113元,则应付广告费为7222.6元(36113元×20%);合计应付广告费310186.76元。暗物公司共向久点公司支付了广告费用560000元,应当退还249813.24元(560000元-310186.76元)。暗物公司要求久点公司退还广告费249813.24元,具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认可。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久点公司在为暗物公司运营京东店铺期间,销售总额为745430.41元,京东平台按销售额的75%支付销售回款559072.8元,未支付部分占25%。暗物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京东平台的扣点应为10%,但京东平台支付的回款仅为占销售总额的75%,故认为被久点公司截留了111814.56元。暗物公司提出上述主张主要依据为《网络渠道代运营合同》第4.2.2条A款的相关约定,从该条款约定内容可以看出,毛保率10%是双方约定销售提成时所提及的平台扣点基率,合同中并未提及如果久点公司不能保证京东平台扣点超过10%时需要由其承担补足责任。久点公司否认其截留暗物公司的销售回款,并主张按销售额25%扣取货款是平台所为。而暗物公司亦无证据证实销售总额与已收回款项之间的差额111814.56元系由久点公司收取后截留,故对于暗物公司要求久点公司返还111814.56元截留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久点公司应向暗物公司返还的款项为技术运营费225309.8元、广告费249813.24元,合计为475123.04元。如前所述,《网络渠道代运营合同》已于暗物公司的《律师函》送达之日2021年11月8日解除,暗物公司于《律师函》中要求久点公司于收函之日起7日内返还款项,故久点公司至迟应于2021年11月15日返还款项。暗物公司有权要求久点公司赔偿逾期返还款项的利息损失,但利息损失应自2021年11月16日起算。暗物公司要求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久点共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暗物智能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返还475123.0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475123.04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暗物智能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00元,由原告暗物智能科技(广州)有限公司1848元,由被告北京久点共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8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