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1、某某2等山西聚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同市新荣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212民初319号
原告:**1,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被告:**2,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被告:山西聚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大同市新荣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定代表人:**。
原告**1诉被告**2、山西聚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同市新荣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1于2023年10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1自愿撤回起诉,属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1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计51元,由**1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