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202民初2299号 原告:***,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苗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11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被告:**,男,199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被告:四川宸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金沙遗址路68号4栋7层7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OPW5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649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7月4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唐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