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仲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232民初68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6490X,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空军日喀则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汉江路军事大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空军日喀则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多次向原告通知预交诉讼费,但原告***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宋 谋
审 判 员 达 确
人民陪审员 尼 玛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