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704民初4765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25日,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青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青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烨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4栋1**15层1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P7021M。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1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2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6490X。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陕西国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行政商务T35号泛渼国际大厦(圣卡纳)2幢1**12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TYR3P7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烨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国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