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皖0225行初42号
原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649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无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政府大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2170032736293。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无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中,原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无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协商解决了行政争议,原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