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皖0225行初41号
原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6490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无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无为市无城镇二坝路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2170032736293.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第三人***,男,1965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无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工伤资格认定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无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协商解决了行政争议,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