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02执2487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军恒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鸿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潘振军、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芝罘区万马货运代理处,,住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军恒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芝罘区万马货运代理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烟台军恒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芝罘区万马货运代理处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602执24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承臣
审判员 毕昌范
审判员 潘锦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俊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