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军恒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烟台军恒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诉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应 诉 通 知 书

案号:(2021)鲁0611民初173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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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已经受理烟台军恒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随文发送起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应诉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正本一份,副本份),送交本院立案庭。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三、当事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在开庭前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还应递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当事人是公民的,由个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查询网址:http://ytfsqfy.sdcourt.gov.cn/

附:1、空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当事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

2、空白授权委托书一份。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